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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占同期中国进口总量的73.79%、70.48%和90.27%;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也从2.44%持续上升至9.78%。作为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进口来源,在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变化已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实地核查中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原始订购合同、调价记录、最终销售发票等材料也证明,调查期内,受被调查产品进口影响,国内生产者被迫降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明显。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尤其是2009年进口数量大幅增长261.32%,同时价格下降40.39%,严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因此,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自2008年开始,国内产业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降为负值。2009年,在被调查产品持续冲击下,国内产业产量、开工率、人均年工资、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滑,亏损进一步扩大。受此影响,部分国内生产者公司上市计划和新建项目被迫搁置、延缓或取消,信用等级被下调,银行贷款申请遭拒,股票或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未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受到欧盟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基本相同,说明欧盟进口量的增加对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未造成影响,进而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评估损害时任何一个或多个经济指标都不应当是决定性的,并不要求各个经济指标分开来单独审查且都能表明损害成立,而是要结合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将各个经济指标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在本案中,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增长是很正常的,并不表示没有受到损害。如果结合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国内产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恶化,就可以看出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下,国内产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企业运转,被迫降价保量,这本身就是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直接体现。[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4页-第15页] 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并未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国内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出现上升。[详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3页] 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重申了综合而非孤立评估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主张,并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国内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和部分新建项目的实施,同类产品的产能、销量、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正常提升。这些指标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无法改变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因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而受到损害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欧盟驻华代表团的上述主张过于简单、片面和孤立,得出了错误结论。[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5页-第6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现有数据支持欧盟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并未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减少,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出现上升”的主张。 同时,调查机关更认同申请人关于全面而非孤立评估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主张。初裁中,调查机关已就包括市场份额在内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分析,并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在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影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无法保持应有的盈利能力,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相关经济指标趋于恶化。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提出,2009年最后一个季度,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均大幅增长,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被调查产品并未引起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由此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详见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