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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的主张和分析符合实际。初裁中,调查机关依据调查证据对欧盟马铃薯淀粉的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和盟内市场需求量进行了认定,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并未对调查机关认定的上述数据提出异议。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仅提及了2009年的相应数据,但并未提供对应的证据材料。经调查机关对比,其提交数据与初裁中的认定数据基本一致。

  

  其次,即便扣除100万吨左右用于生产改性淀粉的马铃薯淀粉,欧盟马铃薯淀粉年出口量仍达到约50万吨。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提供的2009年出口数据也与此相符。相对于欧盟40-50万吨的盟内销售量和我国不足40万吨的市场需求量而言,欧盟马铃薯淀粉依然具备很强的出口能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对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的认定具备事实基础。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和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均认为,调查机关承认了在认定欧盟出口能力数据上存在失误,欧盟出口能力应是40万吨而非150万吨,主张调查机关应当对进一步损害风险部分的结论加以修改。[详见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2页,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4页]

  

  对此,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法国罗盖特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的上述对调查机关认定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事实上,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仍较脆弱,对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变化的反应敏感,欧盟50万吨的出口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威胁和冲击,2004/2005年、2008/2009年欧盟产品两次大量低价进口均导致国内产业经营严重困难,已说明欧盟出口能力的巨大影响。如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所述,欧盟对于马铃薯淀粉的需求在减退,若对变性淀粉的需求也出现下降,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出口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此外,调查机关对于被调查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分析并非完全建立在出口能力数据的基础之上。申请人据此认为,在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十分强大,出口能力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而不断增加,且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已经增至14万吨的事实背景下,欧盟厂商极有可能进一步低价对中国大量出口马铃薯淀粉,而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将面临进一步的冲击并遭受更加严重的实质性损害。[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4页-第5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调查机关并未认定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仅为40万吨。终裁前信息披露中,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即便按最高用量扣除用于生产改性淀粉的部分,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年出口量仍可达到约50万吨。

  

  其次,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相关主张进行了客观、全面、充分的考虑。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显示,欧盟马铃薯淀粉年生产能力和产量均接近200万吨,从历史数据看,其用途主要包括盟内销售约50万吨、转化为改性淀粉约100万吨和出口约50万吨。若欧盟内部马铃薯淀粉和改性淀粉需求发生变化,200万吨产量中的大部分均可能转化为实际出口。因此欧盟出口能力并不仅限于50万吨。

  

  第三,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是其重要的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持续增长,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上升明显,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影响。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已经增至14万吨,比2009年增长了4倍以上,进一步验证了调查机关对该问题的判断。

  

  六、因果关系

  

  (一)受到欧盟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证据表明,受到补贴支持的欧盟马铃薯淀粉产业维持着194万吨以上的年生产能力,远超过其每年40至50万吨的欧盟内部市场需求,具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同时补贴也为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包括低价出口)提供了前提。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欧盟生产者承认,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盟经济衰退预期上升,内部市场低迷,银根收紧,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者采取低价出口策略提振销售,以消化库存,缓解资金压力。中国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被欧盟生产企业视为重要出口目的地和调节市场,也成为被调查产品大量出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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