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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次,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实践均没有单独评估补贴进口和倾销进口各自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影响。本案调查机关在裁决中没有单独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做法完全符合各国的法律实践。 第三,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诉机构的裁决精神看,如艾维贝在评论意见中所述,本案中“补贴进口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在“补贴进口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并不是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因此调查机关在损害裁决中不需要单独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0页-第12页] 调查机关认为,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仅简单提出观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及相关分析。尽管如此,调查机关仍然注意到上述主张,并进行了考虑。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自2006年8月18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于2010年4月19日对这一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中复审,本案中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7.5% (roquettefreres) 2、荷兰艾维贝公司12.4% (avebe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12.4% (avebekartoffelstarkefabrikprignitz/wendlandgmbh) 4、其他欧盟公司12.4% (all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