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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欧盟驻华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应考虑2007年前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进口情况及国内产业状况;欧盟评论意见同时引用了2005年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出口数量、价格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数据,主张2009年自欧盟进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详见欧盟评论意见第3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公告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欧盟驻华代表团提出的2005年有关数据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之内。 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鉴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依据产季划分产业损害分析期较之以日历年度进行分析更加客观、合理。[详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国内(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1页]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国内马铃薯淀粉生产者与欧盟生产者、欧盟内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产季时间均存在差异,无法确定一个适用于所有生产者的产季作为分析基础。在此情况下,日历年度是一个通用且较为客观的分析基础。实地核查过程中,荷兰艾维贝公司明确表示认同以日历年度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不可否认的是,不管中国商务部用自然年或销售年来衡量有关产品,销售年更合适”。[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调查机关已就为何选取日历年度作为分析基础进行了充分的说明,相关欧盟生产者也明确表示认同以日历年度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并未对调查机关选取日历年度的理由提出异议,也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其“销售年更合适”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欧盟是全球马铃薯淀粉的主要产地,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欧盟马铃薯淀粉年生产能力超过194万吨,实际年产量与生产能力基本持平,而同期欧盟内部市场需求量仅为每年40万吨至50万吨。可见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能力远超过其内部市场需求,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 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显示,欧盟生产企业视中国市场为重要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数据也显示,调查期内,3家欧盟生产者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在其总销量中占比较大,向中国出口量逐年增长,且增速高于出口总量增速和向其他国家出口量增速,向中国出口量占出口总量的比例也迅速上升。 综上所述,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是其重要的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持续增长,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上升明显。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影响。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提出,欧盟每年生产的194万吨马铃薯原淀粉中有100万吨会经过加工成为改性淀粉,满足欧盟内部对于改性淀粉的市场需求,并据此质疑初裁中关于欧盟“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的结论。[详见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6页-第7页] 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均提出,2009年欧盟马铃薯淀粉总产量达150-200万吨,其中45-50万吨用于盟内消费,50-100万吨用于生产“改良淀粉”,45-50万吨出口盟外市场,对中国出口只占欧盟总出口的10%,认为欧盟出口量远低于商务部估算的数值。[详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8页,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欧盟是全球最大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地区,年产量高达200万吨,尽管欧盟利害关系方认为除用于直接消费外,马铃薯淀粉还有100万吨用于生产变性淀粉,即便如此,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合计消费量也不超过150万吨。与近200万吨的产量相比,还有50万吨的过剩产量。如艾维贝在评论意见中所述的“在欧盟,经济环境始终受到2009年全球经济危及的影响,对于马铃薯淀粉的需求在减退”,因此未来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过剩产量还将进一步增加。从欧盟的海关数据来看,2009年欧盟马铃薯淀粉的总出口量高达40.96万吨,所占产量比重近20%,而在2010年,欧盟的出口量进一步增至49.44万吨,所占产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到25%。因此,欧盟马铃薯淀粉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中国市场始终都是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的重要市场。2009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为3.16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重约为7%。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进一步增至14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大幅增至28%。欧盟厂商极有可能进一步低价对中国大量出口马铃薯淀粉。[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20页-第2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