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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援引相关数据和事实对艾维贝上述主张进行了详细回应,认为本案初裁中,调查机关在“年度数据”的基础上考察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性审查原则的,也符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长期法律实践做法,艾维贝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且,不管是以“年度”数据为基础,还是以“2009年各月”数据为基础,被调查产品进口总体均呈明显的量增价跌趋势,并抑制或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艾维贝所谓“最后一个季度”的相关主张和情况说明或与事实不符,或没有提供肯定性的证据加以支持,或是以偏概全,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艾维贝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3页-第7页] 针对上述问题,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仅是简单论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9-12月,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趋势,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所称被调查产品2009年最后一季度价格大幅增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第三,调查机关注意到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有关2009年4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主张,并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被核查企业反映2009年9-12月,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2009年最后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增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 除被调查地区外,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马铃薯淀粉产品的国家还有朝鲜、韩国、日本、泰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上述国家进口产品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各自占比均较小,远低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占比,其合计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也仅在1%左右,且其进口平均价格呈上升趋势。没有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 2.市场需求、消费模式的变化和替代产品情况。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我国马铃薯淀粉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08年、2009年国内市场需求分别同比增长3.30%和3.48%。国内没有出现限制马铃薯淀粉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同类产品需求的萎缩。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情况。 国内产业的马铃薯淀粉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主要从欧洲引进,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创新改造,生产工艺与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者基本相同。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很多客户相互重合。调查证据显示,国内产业无论是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没有颁布限制马铃薯淀粉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小。调查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6.不可抗力情况。 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或评论意见中均主张,由于干旱等恶劣天气的影响,2009年中国马铃薯歉收,生产原料短缺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减少,无法满足下游用户需求。[详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3页;法国罗盖特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1页;欧盟评论意见第3页;联合会评论意见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