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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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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交的《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就产业损害调查做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联合会评论意见)。

  

  2010年10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国发起对于从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欧盟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78号)。2010年11月至12月,调查机关赴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材料。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向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发出《关于就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的函》(商调查函[2010]290、291、292号)。201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意见》。2010年12月1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意见的回复》(商调查函[2010]第294号),对两家企业的意见作出回应。2010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函的回复》和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答复函》,3家企业表示同意调查机关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2010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发出《关于就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的函》(商调查函[2010]第293号);同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回复表示对实地核查无异议。2011年1月,调查机关赴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上述3家企业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重点核实了上述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11年1月27日,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调查案实地核查后报告》;2011年1月28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后提交的更正材料》。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11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1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五)补贴及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

  

  1.接收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在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

  

  初裁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提交答卷的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欧盟和各应诉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的机会。5月20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对初裁公告和初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将欧盟提交评论意见的期限延长至6月10日。6月1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初裁公告的评论意见。6月3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初裁公告的评论意见。6月9日,欧盟通过其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6月13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艾维贝公司评论意见的反评论。所有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本,均已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方评论。对于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后对补贴和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过程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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