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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再次,调查机关认为,综合分析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立法背景和目的以及对淀粉马铃薯生产商及其上下游的干预措施,可以发现,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是欧盟根据其各种客观因素所确定的采购价格标准,是欧盟在其综合干预体系下所认为的合理价格安排,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欧盟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要求是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生产马铃薯淀粉的必要支出,也是欧盟认为的合理支出,而该项目实际使得应诉公司在必要支出的基础上获得额外资助资金,增加了其现金收入。 最后,调查机关认为,尽管调查机关在原始及补充问卷中反复要求欧盟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设立目的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欧盟始终未能提供过欧洲理事会1543/93条例的任何具体条款,而仅是在初裁后评论中引用上述条款部分内容,并未提交该条例甚至该条款的完整内容。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维持初裁认定。 (二)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欧盟通过提供拨款的方式向淀粉马铃薯(以下称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财政资助,并产生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欧盟通过立法设立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项目,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构成财政资助。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初裁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了以下事实:2009年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第77和78条是关于建立该项补贴的条款,具体规定为“2009至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该条例附件十二明确规定了该项目下欧盟给予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预算总金额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分配额。 在实地核查中,欧委会农业总司的官员向调查机关确认,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属于欧盟财政预算。该项目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为,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该项目的整体法律框架,该项目的补贴金额标准、补贴申请和审查条件等均由欧盟相关法律和条例所规定。欧委会农业总司负责马铃薯淀粉配额的管理、淀粉补贴项目预算的分配,并就成员国在该项目下的支付进行返还、以及监管成员国对有关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成员国则按照欧盟法律规定负责接受申请,审核该申请是否符合资助条件以及拨付补贴等工作。成员国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是由政府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有的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支付代理机构负责。这些支付代理机构都经过欧盟的资格认证,其日常运转的经费来自各成员国政府。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进一步确认,该项目下补贴的申请和支付流程为,马铃薯种植者直接或通过与其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淀粉生产商向成员国的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成员国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经审核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该项目下的补贴。此后,成员国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向欧委会农业总司申请返还其所发放的补贴。欧委会农业总司和成员国官员均确认,所有符合欧盟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将获得补贴。调查期内,没有任何该项目下的申请被拒绝。 调查机关认为,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即欧盟通过立法设立该项目,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欧盟预算,并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部门依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维持初裁中关于财政资助的认定。《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符合《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以下事实:种植者获得该项目下补贴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按照欧盟法律规定与淀粉生产商签订种植采购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关于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理事会第571/2009号条例规定,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相关内容:(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2)基于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