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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是否获得该项目下补贴利益分析。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曾详细分析了生产商获得该项目下补贴利益的原因:即该项目的立法目的、授予条件以及实际效果均表明,欧盟设立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马铃薯淀粉的生产,使马铃薯淀粉能够与谷类淀粉竞争。该项目减少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采购成本,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 艾维贝公司在初裁评论中主张,“该补贴项目的受益者是马铃薯种植者,而非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调查机关忽略了本项目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的内容之一,而共同农业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农民的收入。由于要保证农民的收入,欧盟设立了各种农产品的最低限价。如果欧盟政府设定最低限价高于世界市场价格,欧盟政府必须通过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向下游生产商进行补偿,以维持下游生产商的竞争力。如果欧盟政府设定最低限价保持与世界市场价格一致,那么农民收入的减少通过欧盟政府直接资助进行补偿,以维持农民的收入水平。” 调查机关对艾维贝公司的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调查。在实地核查中,欧委会农业总司官员证实,其补贴政策的目的,其一是为了稳定农民收入,并保持马铃薯种植的可持续性,使马铃薯淀粉生产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对于农民而言,马铃薯只能卖给淀粉生产商才能获得最大利益;其二是弥补马铃薯淀粉从原料种植(土地比较贫瘠的地区,且不利于长途运输)到生产(周期短,一年中的特定月份进行而非全年进行)的结构性损失,使马铃薯淀粉能够与谷类淀粉竞争。欧盟并非所有农产品都规定了最低限价,作为马铃薯淀粉主要竞争对象的谷物类淀粉而言,其主要原材料玉米不存在最低限价,而只有干预价格,种植玉米的农民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其成交价格既可能高于干预价格,也可能低于干预价格。欧盟淀粉生产商也可以从欧盟外购买玉米进行生产。但对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而言,其采购马铃薯支付的价格必须符合欧盟最低限价的要求,且只能向与其签订种植供货合同的种植者购买马铃薯,而不能从其他渠道购买。 根据实地核查确认的事实,调查机关形成结论如下:第一,调查机关并不否认保证农民收入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根本目标之一,但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针对不同农产品的具体补贴政策目标并不相同。就该补贴项目而言,从项目的设立目的看,该项目是针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并以保证马铃薯淀粉与谷类淀粉竞争为直接目标的;第二,从该项目资助标准设立的基础和授予条件看,该项目也是针对马铃薯淀粉的。无论是欧盟法律规定的最低限价,还是该项目的补贴金额标准均是以马铃薯淀粉单位产量为基数的,而不是以马铃薯单位产量为基数。补贴金额的发放也是依据淀粉产量来确定的。因此,该项目依然是为了马铃薯淀粉的生产。马铃薯种植者只有按照种植采购合同的约定将马铃薯卖给淀粉生产商后,才有资格申请并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金额;第三,从该项目的实际效果来看,一方面,该项目下的补贴保证马铃薯种植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保证了马铃薯淀粉生产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另一方面,通过该项目下的补贴向种植者提供资金支持,实质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支付成本。综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欧盟设立该项目,其目的是确保马铃薯淀粉的生产,该项目减少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对其原材料马铃薯的采购支出,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资助中获得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对艾维贝公司的评论意见不予考虑,仍维持初裁认定,即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可以获得该项目下补贴利益。 (3)马铃薯淀粉生产商从该项目下获得补贴利益额计算。 在初裁中,由于欧盟并不存在公开的、自由交易的淀粉马铃薯(以下称马铃薯)市场,调查机关将欧盟法律规定的种植者总收入推定为基准的马铃薯市场价格,并用该价格与各应诉公司的实际马铃薯采购价格进行比较,其差异即为各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所获得的补贴利益。 欧盟在初裁评论中主张,“关于对马铃薯淀粉种植者的支持,委员会强调了中国商务部关于传递效应分析以及传递给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效益计算分析的不足。特别是,中国商务部应该解释为何种植者收到的所有的支付利益临时被裁定为完全传递给了生产者,特别是考虑到付款是为了鼓励种植者而不是放弃用于生产马铃薯淀粉的马铃薯种植。”针对欧盟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强调,关于补贴利益计算方法,在初裁公告及初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中,已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调查机关强调,在计算补贴利益时,调查机关并没有认为种植者接受的所有补贴利益都被传递给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而是通过推定马铃薯的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方法,进而比较公平市场交易价格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实际支付的马铃薯采购价格之间的差异,来确定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补贴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