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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 加强矿山、水能、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推进生态恢复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事故发生。 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生态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治理责任。严格执行新、改、扩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制度与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到2015年,建立4处典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区,完成10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完成城镇周边矿山植被恢复30000亩、资源枯竭型城市采煤区生态恢复15000亩,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控制,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局部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水能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协调,严格项目准入。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加强水电开发区域内重要水生、陆生生物的保护和恢复。 林业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保护区,划为禁垦区、禁伐区,禁止天然林采伐和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的商业性采伐。严格禁止在长江沿岸海拔175米至第一层山脊线内修公路、建房屋、修坟墓、取土和采矿,禁止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执行“四山”管制令,保护主城区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绿色屏障,建立多功能复合生态走廊,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旅游规划,合理划定景区的功能分区,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制定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规范旅游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景区环保基础设施水平,开展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景区环境质量公示制度,推进环境保护示范景区创建。对三峡库区、武陵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温泉、高尔夫、大型主题公园等生态影响较大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完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完成核心景区打桩定界,加大景区绿化恢复。 8.生态建设示范体系建设。 以生态区(县)、生态镇、生态村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大力倡导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示范区(县)创建。巩固巫山、大足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开展大足县、北碚区、璧山县、永川区、武隆县、城口县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渝北区、巴南区、江北区、江津区等市级生态示范区建设。 生态镇创建。巩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成果,以105个中心镇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工作。到2015年,新建90个市级以上的生态镇。针对小城镇地域和发展特色,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生态村创建。以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为契机,推进示范生态村创建。以主城区、统筹城乡示范区、三峡库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大型饮用水库周边等区域为主,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创建一批生态村。 (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1.水污染防治。 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大力推进次级河流整治、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泊休养生息。 (1)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优化饮用水源地空间布局,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到2015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 完善城镇饮用水源设施,降低城镇饮用水环境风险。在主城区两江上游新建、扩建大型公共水厂,优化主城区饮用水源地空间布局,配套完善城乡供水管网,逐步形成主城区供水的规模化和管网一体化,实现“两江互济调控供水、城乡同质并网运行”的供水新格局。推进全市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工作,关闭水质风险或富营养化风险等级高、受有毒污染风险等级中高以上以及取水量在1.5万吨/日以下的巴南区木洞水厂等27个水厂。扩大公共水厂供水范围,剥离62个自备水厂生活供水部分。实施巴南区龙洲湾水厂等12个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的水厂取水方式改造。完成开县丰乐水厂等17个水华区水源改造。开展作为饮用水源的病险水库的整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