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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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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绿化建设。结合“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管制要求,对“四山”植被和植物景观进行培育,对地形条件较好、植被较丰富的区域按照城市公园的要求进行改造,增加可进入度,建立复合生态走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因地制宜、修复利用”的原则实施长江、嘉陵江滨江消落带绿化建设,增强亲水性。进一步加大长江、嘉陵江滨江绿化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打造南滨路延伸段、北滨路延伸段、鱼洞滨江路和新建大桥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全面绿化城市堡坎、护坡、立交桥、轻轨立柱,推广屋顶绿化,打造山地城市绿化特色。

  园博园建设。以承办第八届园博会为契机,在两江新区建设一个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一体的超大型生态公园,有机融合“自然、生态、环保、科技”元素。通过举办园林高层论坛、学术研讨和文化艺术交流等系列活动,促进国内外园林文化与学术思想的交流与传播,引导全社会对宜居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档次。

  3.绿化长江行动。

  以“绿化长江 重庆行动”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景观建设、产业发展,新造与改造并举,补植与管护并重,生态林、景观林与经济林同建的原则,以库区23个区县(自治县)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175米库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区域为重点,大力推进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建设。完成380万亩建设任务,实现长江两岸绿化“全覆盖”,森林覆盖率达到65.0%,库区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全面改善,实现“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三林争艳,四效显现”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新局面,将三峡库区建设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

  库岸生态防护林建设。滨江生态防护林建设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与规划区区位、三峡库区森林生态旅游发展以及重庆市森林工程建设等相结合,在城镇及重点景区景点周边,按工程段、片、重要节点,打造生态防护功能、生态景观及经济效益兼顾的滨江林带,形成滨江生态景观走廊,规划建设滨江生态防护林112.0万亩,其中新造林52.0万亩、封育补造16.0万亩、低效林改造44.0万亩。推进生态经济兼用林建设,在海拔175―600米重点布局以江津区、长寿区等9个区县为中心的长江柑橘产业带和以江津、丰都等9个区县(自治县)为中心的特色水果基地,兼顾以云阳、万州、开县等三个区县为中心的生物质能源林建设和以新增退耕还林地、封育补造林地、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荒山荒地为主要区域的食用油料林果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生态经济兼用林90.0万亩,其中新造林65.0万亩、封育补造15.0万亩、低效林改造10.0万亩。

  山脊生态防护林建设。生态防护林建设以长江干流、嘉陵江、乌江、大宁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为布局重点,在海拔600米以上陡、急、险坡地及部分四旁隙地,建设生态防护林95.0万亩,其中新造林45.0万亩、封育补造14.0万亩、低效林改造36.0万亩。生态经济兼用林建设以海拔600米以上立地条件较好区域为布局重点,以干果林、生物质能源林和食用油料林为建设重点,兼顾特色水果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生态经济兼用林80万亩,其中新造林55.0万亩、封育补造15.0万亩、低效林改造10.0万亩。

  4.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推进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规划,实施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示范项目,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形成完善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体系。

  推进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示范项目。将重点水土保持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生态严重退化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区域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抢救性保护。以三峡库区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为重点,实施三峡库区水域及生态屏障保护区、三峡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秦巴山区水源涵养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金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都市区“四山”生态保护区等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示范项目。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及自然遗迹地,优先建设自然保护区。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保持现有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水平,提升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促进自然保护区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探索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示范。推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移民等示范工程。到2015年,新建或晋升6个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10%以上,所有国家级和60%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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