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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城区土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的监管。推进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废弃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开展城区搬迁企业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对污染原址场地进行治理修复,禁止未经评估的原址场地和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确保用于开发建设的企业原址土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土地应在城乡总体规划中作出调整,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积极构建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程序、对策,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高风险企业预警及防控体系,并将此项环境管理制度逐步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辐(放)射安全保障。 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源监管,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和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相对稳定。 强化辐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区县(自治县)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考核。加强辐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管理,严格落实辐射污染防治或防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完成对所有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审查工作,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加大辐射源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安全。妥善解决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电磁辐射科普知识的宣传,开展电磁辐射水平和污染现状调查。 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设置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专用车辆,加强全市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确保废物库安全运行。及时收贮退役放射源、不具备存放保管条件的备用和闲置放射源,废旧放射源的收贮率达100%。 配合做好重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建设核电前沿站,提前做好核电发展的机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等工作。配合国家抓好核电厂项目前期环评及综合评价,提前介入,尽早形成监督与监测能力,增强对未来核电计划的监管与技术支撑能力,保障我市核电项目顺利实施,履行好核安全监管责任。 7.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 以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重点,加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实现电镀企业园区化发展,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稳定达标工作,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健康风险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的历史遗留废渣处置,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工程。全面开展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强化重点排放区域、重点排放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重金属日监测制度和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评估制度,实施重金属排放在线监测。开展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的综合监测试点,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评估制度,形成完善的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风险防范体系。
严格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充实危险化学品风险源信息库,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防范部门协调联动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推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库建设。 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深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调查,进一步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示范工程。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风险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清单,启动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完成已识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清运、贮存和管理,按照风险等级优先原则,逐步实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 合理处置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废物。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地方履约能力建设,加强区县(自治县)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管理宣传培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申报登记管理系统,推动公众参与,依法查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行为。开展含氢氯氟烃、全氯氟烃、农用甲基溴、实验室用四氯化碳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削减、替换、淘汰示范工程。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废物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