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行水产养殖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水产养殖业,严禁在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规划的非投饵性网箱养殖区内开展投饵性网箱养殖。在具有渔业养殖功能的水体,要以满足水环境容量、水域功能标准要求为前提,鼓励人工放养增殖,积极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废水的治理,开展水产养殖场废水治理示范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防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倡导农业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生物农药的开发利用,对施用有机肥生产、使用沼气的农户给予补贴。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推广农村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技术,积极推广以控制氮、磷流失为主的节肥增效施肥技术和农作物专用肥应用。开展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发挥农药减量工程的示范作用,降低农药使用量。 (7)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结合水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全面核实和调整流域水域功能,调整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加大次级河流水质监测力度,对未纳入例行监测的河流增设监测断面,不定期开展水质抽样监测,对重点次级河流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水环境安全预警体系,开展水环境安全的预警预报,建立水环境安全预警数据库,在实现系统自动报警和调控的基础上,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提高环境动态监测预警水平。 2.大气污染防治。 继续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工业废气深度治理,强化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其他异味综合整治,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积极推进空气污染预警预控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清洁能源改造。 主城区结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修订并落实《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合理调配天然气和电力资源,加大力度推进现有燃煤设施的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小窑炉、大灶及茶水炉的清洁能源改造。渝中区等区整体建成无煤区,主城其余各区建成区的街道建成无煤街道,其余镇街全部建成基本无煤区。远郊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应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制订分阶段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力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核心区实施全面禁煤。全面实施煤炭质量例行监测,严控高硫煤和劣质煤入渝,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和使用环节的煤质监控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火电、冶金、水泥等主要耗煤行业的监控,严格限制高硫煤的使用。大力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确保优质电煤的供应,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县的主力燃煤电厂必须储备足量的洗煤、精煤和低硫煤,确保冬春季节和重污染时段储备、使用低硫煤。 (2)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加强火电行业燃煤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庆发电厂和九龙电厂易地迁建,搬迁之前应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减少主城及周边火电厂对主城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严格控制新建火电项目,主城区不再布设新的燃煤电厂;位于主城区上风向的近郊区县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全市“两控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有关规划的新建火电、热电联产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新、扩、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设施,配套高效的布袋除尘装置,确保脱硫效率达95%以上、脱硝效率达80%以上。加强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和电站锅炉改造,全面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主力火电厂综合脱硫效率稳定在90%以上。启动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0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技术改造后仍不达标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加装烟气脱硝装置, 确保火电厂综合脱硝效率稳定在70%以上。积极推广工业袋式或电袋复合式除尘技术,推进实施除尘设施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继续实施“上大压小”政策,关停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以及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推进其他行业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主城区禁止新建燃煤工业锅炉,力争2015年主城区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远郊区县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废气深度治理。进一步强化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管,锅炉总出力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企业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结合工业园区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促进中小燃煤锅炉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