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重大工程及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优化发展系列工程、生态建设与恢复工程、环境质量改善系列工程等三大综合技术措施来完成规划任务并实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1.优化发展系列工程:主要包括落后产能淘汰工程、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程、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体系建设等六大部分,总投资约225.9亿元。 2.生态建设与恢复系列工程:主要包括森林重庆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绿化长江行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生态建设示范体系建设等八大部分,总投资约640.5亿元。 3.环境质量改善系列工程: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农村环保工程、能力建设工程等七大部分,总投资约596.6亿元。 4.投资估算及筹资渠道。三大综合工程系列总投资估算约1463亿元,约占同期gdp的2.6%,其中:通过列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重庆段)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等渠道,争取国家各种专项资金投入433.0亿元;列入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划,由财政和政策性安排投入402.3亿元;通过企业自筹及其他形式投入627.7亿元。上述工程项目中涉及投资交叉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实施效果预测。 规划的重大工程及环境管理全面实施后,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到“十二五”末,预计将产生如下的环境效益: ――新增22.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能力,新增15.4万吨氮氧化物削减能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考核要求。 ――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48.8万吨/日、乡镇污水处理能力80.1万吨/日,总计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28.9万吨/日,预计新增22.0万吨/年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新增2.6万吨/年生活污水氨氮削减能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29条主要次级河流、124家废水排放重点工业源得到深度治理,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各类噪声污染得到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噪声扰民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含转运)率达到85%以上,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85%以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森林覆盖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000平方公里以上,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保护,一些生态脆弱区的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珍稀濒危生物基本得到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建成。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有力的保证。 五、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 推进政策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完善综合政策措施。 1.实施严格的减排目标责任制。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容量、削减潜力、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将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减排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减排目标。加强总量减排的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重点考核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年年中和年末各考核一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实施提前预警,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完成。建立减排激励和制约机制,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实行区域限批。 2.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核心,以其他标准为配套,完善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主城区及影响区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开展可入肺颗粒物地方标准前期研究,对部分重点行业制定特别限值标准,研究推动结构调整的引导、准入、淘汰标准,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加快推进重庆市环境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国家制定的环境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