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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一步提升工业窑炉废气治理水平。以冶金、建材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对除尘效果不稳定的除尘装置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在冶金、大型煤矸石制砖以及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广泛开展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大型烧结企业、新型水泥干法生产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研究修订我市冶金、建材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地方排放标准,通过严格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促进企业实施技改、转型、搬迁以及废气深度治理等,确保主要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深化主城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对房屋建设、平基土石方施工等各类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强制性控尘七项规定,在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在重点区域、路段和大型工地安装控尘状况电子监控设备,强化执法管理和监督考核。推进扬尘控制区(街道、示范工地)建设。科学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规范渣土及垃圾运输管理。加强城市道路冲洗和清扫保洁,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多功能洒水车等先进清扫方式。加强各类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按规定设置围挡、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合理布局主城区采(碎)石场,重新划定适宜、限制、禁止等三类开采区,推动“四山”禁采区内小采(碎)石场的关闭工作,对开采完毕的采石场实施生态修复和治理。 加强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县(自治县)城区及乡镇(街道)要积极扩大绿化覆盖,消灭裸露地面,逐年提高城乡沥青路面比例。加强市政管理,避免建筑材料、弃土等易起尘物质的无遮盖堆放。加大城镇街道保洁力度,提高洒水和机扫频率。加强建筑工地及工业堆场扬尘监管,防治建筑和工业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扬尘监管,对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在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其他大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县(自治县)实施重点区县空气质量达标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尘源解析研究工作,针对性地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开展扬尘控制区建设。 (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控制。 加强新车排放管理。加强对新车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一致性验证、型式核准等工作的监管力度,对重庆境内销售的新机动车加强商品监督,确保新车持续满足国家各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推广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车,研究推进配套充电站建设。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加强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确保我市车用油品质量全面达到国家要求。 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线建设,重点抓好主城区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建设与投运工作。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对主城区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机动车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强化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单位需获得环保部门委托及质监部门的检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加快建立环保―公安―交通信息平台,对机动车实现从入籍、定期检测、路检抽检结果、维修维护、报废情况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定并实施对黄标车的限制行驶措施,制定淘汰更新补贴政策,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主城快速路网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网、公交站场及换乘枢纽建设,倡导公共交通,制定鼓励市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相关经济政策,减少车辆使用数量,降低车辆尾气排放。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控制。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负荷研究,逐步加强对飞机及机场相关机械车辆、建筑工地施工机械以及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排气污染控制。 (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加强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石油炼制、化工、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装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研究制定石化、汽车、摩托车涂装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强化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对中心城区现有的喷漆、印刷、喷绘等加工作业点进行全面清理,强制关闭、搬迁人口密集区内扰民严重或有环境风险的加工作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