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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初裁中,除信用费用外,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对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国际(两岸间)运费、国际(两岸间)运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商港服务费、推广贸易费、其它需要调整项目和银行押汇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初裁中,调查机关按照掌握的信息和材料,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在初裁评论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对这些项目的认定。
  
  4. 关于CIF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的数据,计算了CIF价格。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1. 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1,4-丁二醇产品,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其他地区市场销售的1,4-丁二醇产品没有差别。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初裁后,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作为进一步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1,4-丁二醇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按照表6-5报告的数据对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财务系统中记录的成本及费用数据以及为核查目的向核查小组提供的表格6-3数据,与公司原始答卷表6-3中所报数据不符。对此,公司称原始答卷中表6-3系新表6-3按照公司工厂开工率情况进行调整的结果。而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未说明所报表6-3已进行调整及调整方法等。经核查,核查小组发现公司2007年4月-12月不计提某项目费用,而自2008年1-3月起计提该项目费用,该项目处理方法变化会对各月应分摊成本的数额产生影响;同时该公司用于分摊1,4-丁二醇产品及其联产品成本的折算率不同于行业通常采纳的折算率,采用该折算率不能合理地反映出1,4-丁二醇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决定,以实地核查中获得的成本数据为基础核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同时由于数据及分摊方法的复杂性,分月度核算成本已不可行,因此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调查期内的平均生产成本。在初裁后评论中,该公司主张应根据实际开工率情况而调整成本。对此,调查机关认为,不同开工率下的实际成本记录应反映在公司会计记录中,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实际成本将会有利于未来或现在的成本,该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因此决定不予采纳。
  
  关于管理费用,初裁时调查机关未接受该公司答卷中报告有含负值的“财务”。初裁后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称,该项目系坏账及所得税项目。经实地核查,对于坏账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对于该公司所称当期及前期的损益所致的所得税,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将其从费用核算中予以剔除。关于财务费用,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项下还包括股利收入、租金收入、金融资产评价损益等与1,4-丁二醇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对这些项目,调查机关决定将其从费用核算中予以排除。对于公司答卷报送的生产成本、销售、财务和管理费用项下的其他项目数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予以采纳。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且能否在合理期间回收成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低于成本的内销交易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且调查期内未能回收成本,故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排除该部分交易,采用该公司剩余的高于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分别向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商和非关联最终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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