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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年5月19日-30日分别对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地区)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 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三家应诉公司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大陆产业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和沙特IDC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反倾销调查初裁评论意见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部分》(以下简称初裁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09年6月22日,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公司损害及因果关系进一步抗辩意见的再次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再次评论意见)。该评论意见对沙特IDC提交的第二次抗辩意见及初裁后评论意见的有关主张提出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年6月1日至5日,调查机关赴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问卷答卷及有关证据材料和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该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修正了问卷中相关数据。核查结束时,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BDO终裁前实地核查材料》。 2009年6月10日至11日,调查机关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就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2009年6月19日,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终裁前核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9年7月7日,调查机关赴本案进口商及下游生产企业中化国际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和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重点对调查问卷答卷及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陈述。调查显示,两企业同时在使用进口BDO及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其认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的销售渠道类似,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属于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应该维护BDO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合理价格;理解并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希望本案能促进上下游共同发展。同时,也表达了本案终裁可能对BDO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