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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赴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派出调查人员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1,4-丁二醇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投入、生产成本等以及中国大陆产业1,4-丁二醇的产能、产量、境内外市场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0月15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2份。分别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阿拉伯的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以下简称沙特IDC或IDC)、中国大陆进口商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6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分别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中国大陆进口商中化国际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IDC、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8年12月31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1月4日,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 经审查,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造成其他利害关系方无法正常查阅该公司提交信息。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10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8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陈述意见的申请。根据本案进展,调查机关建议初裁后进行。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沙特IDC在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抗辩》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抗辩意见)。 2009年2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产业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IDC关于BDO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第二次抗辩》(以下简称第二次抗辩)。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1,4-丁二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