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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申请人认为,初步裁定系以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为基础进行整体、全面、客观的评估而作出的,IDC公司例举的墨西哥-美国大米牛肉反倾销措施争端解决案专家组的相关裁定与本案做法完全不同。专家组认为墨西哥当局的做法不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认为,产业损害并不要求在调查期内的每个期间均能够体现。而且,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及产业状况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状况。对于本案而言,如果按照IDC的逻辑,产业损害调查期为三年甚至是更长的期间,每个期间都要有产业损害的话,则意味着中国大陆产业必须在遭受三年或者是更长时间的损害后才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如果真需要符合这个条件的话,可能中国大陆产业在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下早就不复存在了,又怎能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呢?沙特IDC的主张明显与各国反倾销实践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显然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措施采取的目的是消除当前正在遭受的损害,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及产业的状况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形,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在产业损害分析中就更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可以在分析过程中作为重点集中考察的部分。
  
  对于本案而言,申请人主张的是实质损害,即最近期间以及目前正在遭受的损害。在本案中,调查机关在整体、全面、客观分析整个调查期数据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调查期后期时间段的数据将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数据和相关信息更能体现产业遭受损害的实际状况。沙特IDC对调查机关分析方法的指责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结合中国大陆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调查机关整体、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整个调查期数据,分析方法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沙特IDC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正如本裁决关于损害判定部分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BDO产业正处于成长期。2005年到2007年,伴随着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持续增长,为了满足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不断扩大,各主要因素指标趋好。在这一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处于相对良好的发展时期。但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冲击开始显现,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各项主要指标开始出现恶化趋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中国大陆产业的各主要指标持续恶化,至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恶化情况突显。产品产量、销量下降,产能利用率下降、库存上升,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关于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影响问题,前述已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存在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直接导致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上不良表现的事实,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没有对本案相关因素和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分析与判断是在整体、全面、客观分析整个调查期数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的要求。
  
  沙特IDC在其第三次抗辩中及陈述意见中,再次重复其抗辩意见。申请人在其第三次评论意见中,再次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并认为,在综合考虑中国大陆产业的特点、全面分析整个调查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后已经可以得出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结论,中国大陆产业受到的损害绝非仅仅体现在沙特IDC所称的2008年一季度。
  
  调查机关发现,沙特IDC对该问题的抗辩仅仅是不断重复其抗辩意见,从未对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及申请人的评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抗辩或评论意见。
  
  3.关于中国大陆企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沙特IDC的抗辩意见认为,中国大陆1,4-丁二醇新装置的陆续建成自然会导致价格和利润的下降。
  
  对于上述抗辩,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给予了全面阐述。
  
  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1,4-丁二醇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处于成长期的中国大陆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必然要通过不断的增加扩建和新建项目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中国大陆产业的扩产计划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的,市场有需求,企业才会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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