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调查机关通过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对税前利润影响的分析发现,成本上升和价格下降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特别是2008年一季度,当期中国大陆产业的期间费用和销售税金均处于下降趋势,未对税前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成本上升和销售收入下降对税前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中,销售收入下降是税前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销量下降和销售价格下降造成了销售收入下降(当期销量下降4.18%,销售价格下降16.55%);销售价格下降是造成销售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这与沙特IDC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关于“1,4-丁二醇(BDO)产品价格下滑,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表述是相吻合的。如前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上升,并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现下降。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7.关于终裁前信息披露有关评论
  
  沙特IDC终裁披露评论意见再次重申了其以前提出过的包括累积评估、损害、因果关系等在内相关意见。
  
  针对上述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对沙特IDC的所有评论意见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论,沙特IDC或未提出进一步的评论或抗辩,或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仅仅是简单重复其抗辩意见,未针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有针对性的抗辩或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沙特IDC终裁披露评论意见中基本上通篇是简单重复以前提交过的评论意见中的相关抗辩和主张。申请人在此评论意见中再次对上述意见进行了逐项的评论。
  
  针对沙特IDC终裁披露评论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采信情况的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从调查机关在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信息披露中,对包括申请人和应诉方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所有评论意见及相关材料均做了考虑和披露,并做了相应的分析和说明,调查机关通过分别列出IDC的主张、申请人的主张及调查机关对于该问题的考察和分析的方式予以了明确的分析和说明。因此,IDC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
  
  针对上述情况,调查机关再次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了核实并认为,申请人的评论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 4.5%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13.6%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6%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1%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8%
  
  (NANYAPLASTICSCORPORATION)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13.6%
  
  (All Others)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