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关于申请人财务信息保密处理 沙特IDC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书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保密处理给利害关系方获取相关信息从而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抗辩设置障碍,最终将妨碍调查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 调查机关接受了沙特IDC的抗辩意见,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纠正了申请人在保密信息处理上的作法。 经调查,申请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申请人在定期对外披露的年报等上市报告中就其生产的本案同类产品的部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过披露和公开。申请人在2008年11月17日提交给调查机关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本)中对该部分信息和数据进行相应的披露。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申请人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公开文本)中已按要求公开了相关信息和数据。 初裁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未再对此问题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2.关于重点分析调查期后期数据 (1)沙特IDC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对有关信息采取了选择性的分析方法,即重点分析了调查期后期的产业数据,可能会误导调查机关的结论。 本案申请人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评论意见中,通过法律标准、争端案例、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数据收集期间及分析方法等几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部的阐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分析了整个调查期的数据,调查期后期的数据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形。最近期间的数据在产业损害分析中更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是在分析过程中作为重点集中考察的部分。 申请人认为,申请书中主张的是实质损害,即最近期间以及目前正在遭受的损害。在本案中,分析调查期间后的最近时间段的数据将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数据和相关信息更能体现产业遭受损害的实际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全部的评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对调查期2005年至2008年一季度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结合调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对调查期内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因此,沙特IDC抗辩意见中所述的可能会误导调查机关结论的情况不存在。 (2)沙特IDC在其第二次抗辩及初裁评论意见中再次对上述问题提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在分析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时,无视2005至2007年经济因素和指标良好且上升的表现,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下滑的做法,以及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直接导致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上的不良表现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的要求。 申请人认为,沙特IDC所提出的相关抗辩或异议实际上针对的是该调查期间内产业损害分析方法是否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要求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本案初裁已经对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的相关因素的整体状况和趋势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分析,并没有忽视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数据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做出裁定。 例如:本案初裁对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以及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影响的具体数据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调查机关审查和分析了中国大陆产业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期间,包括表观消费量、产能、产量、销量、库存、开工率、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融资能力等十几项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具体变化幅度或者变化趋势。 可见,本案初裁是以2005年至2008年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为基础进行的整体、全面、客观的评估,绝不是沙特IDC所谓的“初裁损害忽视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数据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的三个月数据”。因此,本案初步裁定中的产业损害分析方法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 相反,沙特IDC在其《第二次损害抗辩》以及《初裁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评论意见》中的相关抗辩采用的期间基本上全部都是2005年至2007年这三年的期间,而却有意回避了2007年第一季度至2008年第一季度期间数据的变化情况。是不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的。 申请人认为,初裁是在考察了整个调查期内的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中国大陆产业的实际情况,初裁中关于2007年以来,受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各项主要指标全面恶化的认定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