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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及接收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9日,调查机关就沙特IDC曾提出拟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一事与其沟通,拟听取其陈述意见。 2009年7月8日,沙特商务与工业部向调查机关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沙特IDC就本案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进行了陈述。调查机关就沙特商务与工业部及IDC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2009年7月16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BDO反倾销案IDC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其最新产业损害评论意见的申请》,要求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调查机关同意了其申请。 2009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陈述会材料《IDC关于BDO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第三次抗辩》(以下简称第三次抗辩)。应沙特IDC申请,2009年7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沙特IDC的意见陈述。2009年7月28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BDO反倾销案IDC 7月22日陈述会后补充资料》(以下简称陈述会后补充资料)。 2008年8月4日,针对沙特IDC的上述抗辩,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公司损害抗辩的第三次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评论意见)。 (4)公开信息及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09年9月16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IDC关于反倾销调查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沙特IDC终裁披露评论意见)。2009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沙特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IDC终裁披露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3. 发布案件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 年9月24日发布2009年第66号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二、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化学分子式:C4H10O2 化学结构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在主要技术指标如纯度、水含量、色度等方面也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在常温下为无色油状液体;包装方面也基本相同,一般为桶装,包括铝桶、镀锌铁桶、钢桶或塑料桶等,每桶通常可装200公斤,散水产品由槽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 2.关于生产工艺:生产1,4-丁二醇的工艺路线有很多种,工业化生产工艺主要有四种,即(1)以甲醛和乙炔(电石气)为原料的Reppe法;(2)以丁二烯和醋酸为原料的丁二烯法;(3)以环氧丙烷为原料的烯丙醇法;(4)以正丁烷/顺酐为原料的顺酐法。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及国外(地区)生产者答卷,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主要采用顺酐法、烯丙醇法和丁二烯法等;中国大陆主要采用Reppe法和顺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