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本公告自2009年12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大陆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5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9月2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沙特阿拉伯驻华大使馆,并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沙特阿拉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沙特国际丁醇公司(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CC CHEMICAL CORPORATION)、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中国大陆进口商中国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回答卷 2008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4家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4家答卷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1,4-丁二醇生产企业新疆美克集团公司、境外应诉公司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