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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价格水平上并无实质差别,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全部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提交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关于信用费用的调整,初裁中由于公司报送的信用费用证据材料不充分,调查机关暂按照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经实地核查,公司提交了短期借款利率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该项目调整主张。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其他调整项目,如赔偿及退款、内陆运费、包装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关于信用费用的调整,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没有提供美元短期借款利率,调查机关按照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提供的美元短期借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重新调整,经实地核查,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该项目调整主张。关于槽区费用,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在填报答卷时没有填报槽区基本费,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增加该调整项目,按照槽区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对槽区费用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进一步审查了公司所报内陆运费、港口设施使用费及码头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法,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数据调整的主张。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其他调整项目,如国际(两岸间)运费、保险费用、包装费、港口装卸费、佣金、出口检验费、出口报关费、贸易推广费、押什费、贴现息、商港服务费、汇款手续费、麦寮港管理费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接受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 4.关于CIF价格 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台湾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沙特阿拉伯公司和台湾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4.5%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13.6%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6%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1%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8% (NANYAPLASTICSCORPORATION)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13.6%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虽然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