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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虽然不同的厂家在1,4-丁二醇的生产上采用的工艺不完全相同,但最终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均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4.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华南地区和华北地区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完全重合,这些厂家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5.根据调查机关收到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提交上述答卷的本案各利害关系方一致认为,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与被调查产品可以替换使用。通过对本案进口商及下游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本案进口商及下游生产企业一致认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虽然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在生产工艺上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沙特IDC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第二次抗辩意见及初裁评论意见认为,沙特IDC产品具有浅黄色,因此使得在某些无法使用IDC的产品的情况下却可以使用中国大陆产品,比如生产PBT。因此,IDC的被调查产品具有与中国大陆产品不同的物理特性,并且不能用于相同的目的,二者不是同类产品。
  
  对此,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认为:
  
  沙特IDC的上述主张与其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信息自相矛盾。
  
  沙特IDC主张其被调查产品具有一种发黄的颜色。但是,IDC公司在其答卷第9题中却这样答道:“本公司被调查产品情况如下:物理特性:无色、无味液体…。”
  
  沙特IDC主张,由于其产品具有一种发黄的颜色,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用户无法使用IDC的产品但却可以使用中国大陆产品,比如生产PBT的情况。但是,IDC公司在其答卷第9题中却这样答道:“本公司被调查产品情况如下:产品应用:四氢呋喃(THF)、γ-丁内脂(GBL)、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和聚氨酯的化学中间体。”
  
  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反馈报告可以看出,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在主要技术指标上与沙特等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无论在高端下游产品领域(包括PBT产品),还是低端下游产品领域均可直接竞争并可以相互替代。
  
  调查机关再次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证据显示,沙特IDC在其答卷中认为,其生产的BDO 产品为无色、无味液体,可以生产PBT产品,这与其上述抗辩主张相矛盾。同时,调查机关也注意到,其答卷中也曾表述过其 BDO有一种发黄的颜色,这种发黄颜色的影响主要是增加漂白产品的成本。因此,对颜色有敏感要求的客户不愿意采购。这与其抗辩意见中“无法使用”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种表述。经进一步了解,该答卷中提供的不愿意采购沙特IDC产品的用户不是中国大陆企业,不能代表中国大陆用户的情况。
  
  证据显示,中国大陆BDO的下游用户中,同时在使用沙特IDC的 BDO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BDO产品,其中也包括生产PBT产品的下游用户。沙特IDC的BDO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包括色度指标),质量相当,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维持本案初裁中对同类产品的认定。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意见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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