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上升,并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现下降。 沙特IDC初裁评论意见认为,自IDC进口的产品价格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自沙特的进口与指控的损害没有任何关系。 沙特IDC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陈述会中,再次提出新的抗辩意见。通过分析2008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的有关数据后认为,2008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下降,主要是受全球经济下滑影响。同时,认为,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的BDO价格总体是增长的,2008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下降是正常的调整,其实质是价格增长的放缓。 申请人认为,首先,沙特IDC在其抗辩意见中所采用的“中国大陆1,4-丁二醇市场价格”实际上是中国大陆1,4-丁二醇的进口价格(即到岸价,具体请参见IDC公司提供的《1,4-丁二醇-中国市场情况报告》第13页),并不是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其次,从2006年、2007年以及2008年一季度统计数据分析,沙特IDC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申请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申请人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负面影响。 申请人认为,2007年以来,申请人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呈现持续大幅下降的态势,其中2007年2季度、3季度和4季度与上季度相比分别大幅下降了7.40%、15.97%和10.97%;2008年1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更是高达62.2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沙特等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 调查机关认为,本裁决采用累积评估方法,前述已维持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认定。如前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现下降”。 现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评论意见。 证据显示, 2005年至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呈现持续大幅下降的态势,其中2006年、2007年同比分别下降19.33%和5.12%;2007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比上一季度下降27.24%、32.54%和13.62%;2008年第一季,同比下降57.03%。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 证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处于增长或下降的波动之中,其变化在6.01%范围内;2008年第一季度该变化高达16.55%,且呈持续下降趋势。无论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还是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在2008年第一季度均处于调查期内的最低价格。上述证据不支持沙特IDC主张的“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的BDO价格总体是增长的,2008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下降是正常的调整,其实质是价格增长的放缓”的抗辩主张。同时,调查期以外的数据不能做为本案裁决的依据。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意见或评论意见。 (四)关于进口数据问题 沙特IDC在其抗辩意见中对本案申请书提供的进口数据提出质疑,包括对提供进口数据统计报告的公司情况及该报告的保密处理、数据的筛选的方法、报告的权威性等。认为上述保密处理等作法阻碍了利害关系方分析数据和对实质内容的了解。 2009年2月4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沙特IDC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通过大量论证认为: 第一、申请书中对进口数据统计报告的申请保密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当、合理的。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业已提供了该报告所涉及内容的有关说明,同时还提供了根据该报告制作的进口统计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完全可以通过上述数据和信息合理了解该报告的实质内容。 第二、对提供报告单位的有关保密处理是正当和合理的,其提供的咨询报告具有权威性。 第三、进口数据统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在申请人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订购此数据和信息的客户均能够获得该相关数据和信息;该公司提供给申请人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与其提供给其他付费客户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也是一致的。 申请人认为,申请书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是可以采信的,怀疑该报告提供的数据的权威性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申请书披露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合理了解该报告的实质内容;相关保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正当和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