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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沙特阿拉伯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定价机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产品可以相互替代,最终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也是完全重合,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直接竞争。 5、关于沙特阿拉伯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趋向 沙特IDC主张,在年度考察的基础上,沙特的进口数量在减少,而台湾地区的进口数量在增加,因此将来自这两个国家(地区)的产品不能被累积评估。 申请人认为:2007年相比2006年,沙特的进口数量在减少,而台湾地区的进口数量在增加。但是,如果从2007年以来各季度的进口情况来看,沙特阿拉伯以及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08年一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沙特阿拉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了421.30%,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也大幅增加了近150%。与此同时,申请人通过世贸争端解决案例进一步说明,即使沙特阿拉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趋势不一致,这也并不能得出IDC公司所谓的“不能将沙特阿拉伯与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的结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内,沙特IDC的进口数量显现增长、下降、再增长的波动状态,调查期末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就本案而言,沙特与台湾地区在调查期内某一时间段内进口数量变化趋势的不同,可能会相对削弱或增强其竞争程度,但并不能改变其相互竞争的本质。根据沙特IDC提交的材料,调查机关也得不出该变化趋势不同因而否定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判断。 6.关于同类产品对累积评估影响 沙特IDC主张,IDC进口的BDO产品具有浅黄色,因此,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不是同类产品,进行累积评估并不恰当。 调查机关在上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中,已对上述同类产品问题进行了相应阐述,认定从沙特IDC进口的BDO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是同类产品。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原裁决意见。 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本案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结论。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意见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2005年为57053吨,2006年为47751吨,比2005年下降16.30%;2007年达到71520吨,比2006年增长49.78%;2007年以来,即从2007年第二季度开始,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当季进口数量增幅高达114.57%,至2008年一季度进口数量达26031吨,比2007年一季度增长182.06%,比2007年四季度增长59.51%。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所占的份额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一季度分别为:44.36%、32.63%、33.72%和44.97%。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1.73个百分点和上升1.09个百分点,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上升23.79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证据显示,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2005年为14934.17元/吨;2006年为14217.17元/吨,比2005年下降4.80%;2007年为15071.75元/吨,比2006年上升6.01%。2007年以来,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12.51%,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8.20%。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和200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21%和上升了3.29%。2007年以来,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16.55%,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7.23%。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2005年至2007年,总体均呈上升趋势;2007年以来,均呈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本案申请人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BDO价格调整报告”原始记录显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