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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5.关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自用的影响
  
  沙特IDC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选择将1,4-丁二醇产量中的很大部分用于生产下游产品,这样就掩盖了其一部分真实利润。
  
  对于上述抗辩,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给予了全面阐述。
  
  申请人认为,尽管在调查期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自用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但是其同类产品的可供销售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相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库存增加,2007年相比2006年库存增加149.35%,2008年一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430.36%。因此,不存在因自用量占比较大或者自用量的变化而影响了同类产品销售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自用量占产量的比例与税前利润率之间的变化关系可以看出,自用量的变化与税前利润率的变化没有必然的联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同类产品有较大比例的自用量,从而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和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没有自用,生产出的产品全部作为商品量进行销售的话,以申请人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害,甚至出现亏损。比如,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之一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自用,在受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的冲击下,该公司税前利润大幅减少。
  
  申请人认为,同类产品的自用不是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利润下降等实质损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相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进口价格在2007年以显现明显下降,并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严重的削减和抑制才是造成以申请人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因此,申请人认为,沙特IDC抗辩意见中相关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者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答卷进行了分析,并通过现场实地调查的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现有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内,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自用的情况,在受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的冲击下,该公司税前利润大幅减少。该情况表明,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变化与企业自用没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其产量比例较大。2005年、2006年、2007年及2008年一季度,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与申请人企业上述各期的税前利润变化趋势和幅度无明显关系。
  
  现有证据显示,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下降,主要是销售价格下降造成的;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主要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申请人自用产品按当时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计算,损害程度将更加严重。不存在申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选择将1,4-丁二醇产量中的很大部分用于生产下游产品,掩盖其真实利润的情况。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或评论意见,初裁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未再对此问题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6.关于成本上升的影响
  
  沙特IDC初裁评论意见认为,损害是由生产成本上升造成的。
  
  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在大幅上涨,在市场需求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本应该随之水涨船高。但是,在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大幅增长、进口价格在2007年以来总体上明显下降的冲击和影响下,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但不随之上涨,反而2007年以来呈现逐季度下滑态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严重的抑制,并最终导致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税前利润率等总体呈逐季度下降趋势。因此,IDC公司所谓的产业损害是生产成本上升造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分析,符合本案实际。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处于上升趋势,至2008年一季度,升到调查期内最高值;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处于下降、上升、再下降的波动状态,至2008年一季度,销售价格处于调查期内最低值。上述证据支持申请人关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严重的抑制”的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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