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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中国大陆内外竞争状况情况。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因素。其正当的竞争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情况。经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没有对外出口同类产品。 6. 不可抗力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沙特IDC在其初裁后评论意见中认为,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突出表现在2008年一季度,而证据证明这一期间的损害是由于冰雪灾害造成的。认为,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的影响,从而误导了调查机关。 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并没有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沙特IDC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纯属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1)沙特IDC提出的相关证据只能说明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了影响,致使公司生产负荷降低,而并不能说明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同类产品原材料供应造成了影响并由此造成生产负荷的降低。因为申请人拥有四大系列百余个品种的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因此,即使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因此而得出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严重影响。 (2)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申请人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的下降,不仅受到冰雪灾害对公司原材料供应造成的影响,更主要是受到产品价格下降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IDC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可以看出,主导产品特别是BDO产品价格下滑,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申请人认为,公司部分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需要从南方采购,2008年一季度的冰雪灾害对部分产品造成了影响。但是,冰雪灾害并没有对申请人同类产品原材料的运输造成制约,因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在北方采购,而冰雪灾害主要影响长江以南的地区。 (4)沙特IDC没有提出确凿的证据而仅凭四川遭受了冰雪灾害就想当然推论得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类产品在2008年一季度也遭受了冰雪灾害影响的断言,建议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并没有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沙特IDC的上述相关主张纯属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机关进行了专项调查。证据显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未对该公司的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拥有四大系列百余个品种的产品,其中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仅占该公司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左右。虽然冰雪灾害对公司的一些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了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由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都是在北方采购,因此,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并未受到影响。不存在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冰雪灾害影响的情况。 调查显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四川省南部的合江县。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期间,该地区并无大雪降落,该公司同类产品所需原材料来源稳定,未受到影响,不存在冰雪灾害对该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情况发生。 调查显示,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比上年同期增长32.84%,冰雪灾害未对同类产品需求造成影响。 沙特IDC在其第三次抗辩中及陈述意见中,再次重复其抗辩意见。调查机关认真查阅了沙特IDC第三次抗辩意见材料及陈述会后补充资料,未发现能够进一步支持其抗辩意见的相关证据。同时,调查机关发现,沙特IDC在该问题上,仅在提出自已的主张,没有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相关抗辩或评论意见。 综上所述,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三)产业损害调查中的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