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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
  
  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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