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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第二百九十一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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