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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四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