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 (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 (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