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
  
  (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
  
  (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