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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
  
  (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
  
  (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三百五十条 组织实施飞行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擅自更改飞行计划;
  
  (二)严禁擅自飞离航线空域;
  
  (三)严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严禁擅自脱离指挥岗位;
  
  (五)严禁擅自超气象、超条件组织训练;
  
  (六)严禁违反飞机(直升机)操纵规程;
  
  (七)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
  
  (八)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
  
  (九)严禁违章组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保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场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航路、航线和各类空域,减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者设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发射装置误射航空器;
  
  (五)加强军民航之间航空管制的协同;
  
  (六)严格执行航空管制规定,做好飞行调配,及时解决飞行矛盾;
  
  (七)优先保障作战、专机、重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飞行。
  
  第三百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飞行活动的指挥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严密组织飞行,维护空中秩序,严格执行飞行纪律,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航空通信、导航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加强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空通信、导航的稳定可靠。
  
  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同航空管制人员和飞行指挥人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条 雷达主管部门和雷达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雷达,按照管制区域或者责任区,加强对空观测,及时掌握飞行动态,实时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条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飞行气象保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预报、警报和实况,严格把握飞行气象条件;对擅自超气象飞行的,必须向指挥员提出制止建议。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航空兵部队,应当随时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业后天气变化情况,准确分析降雨云团的发展运动趋势;当飞机(直升机)在高山峡谷执行低空飞行任务时,必须充分预测低云大雾、强气流等局部气象瞬间变化对飞行的影响,并及时向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机务主管部门和机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触弹射救生装置、武器发射装置、应急抛放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防止误操作和损坏装备。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场务主管部门和场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场务保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改进机场周围鸟类活动防治手段,维护机场管理秩序。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组织专机飞行,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考核和优先配备机组人员;
  
  (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放飞、接收规定;
  
  (四)严格落实乘载规定;
  
  (五)严格执行起降和航路航线飞行的避让规定;
  
  (六)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警戒;
  
  (七)严格组织必要的试飞试航;
  
  (八)严格并优先实施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油料、机务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条 航空兵部队应当重视事故征候和飞行问题的调查分析,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千时率分析评价制度,把调查分析事故征候作为预防飞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必须查明具体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酿成事故。
  
  第九节 舰艇事故防范
  
  第三百六十一条 舰艇部队应当遵守舰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舰艇事故。
  
  第三百六十二条 防范舰艇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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