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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三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军人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旅、团)以上单位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