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部队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的预测预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 驻沿海以及其他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飞机(直升机)转场、舰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三百九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制定完善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震前征兆,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驻山区、岛屿的受灾部(分)队在交通、通信、水电中断时,应当在开展自救互救的同时,设法与外界联系,争取救援时间。 第三百九十四条 驻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迅速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撤离途中必须加强观察,果断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第三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以及野营驻地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确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确定避雷针位置,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雷雨天气时,不得组织人员在空旷地域聚集;人员不得在电线杆、高压线下逗留,不得在树下避雨,不得触摸金属管线,不得在室外使用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 第三百九十六条 驻森林、山林、草原地区的单位,应当针对驻地特点和火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火灾后,应当根据需要开辟隔离地带和疏散通道,紧急情况下迅速组织部队安全转移。参加灭火救灾的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加强人员自身防护。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九十七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九十八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四百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零一条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四百零二条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四百零三条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四百零五条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四百零六条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授旗仪式的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