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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三百一十六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 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实行干部值班、跟班作业制度; (二)指定安全员负责观察和报知险情; (三)科学划定作业区域; (四)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和机械;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组织实施工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爆破作业前,明确安全区域、警戒范围、信号标志; (二)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和用量,进行导火索燃速试验; (三)严禁采取牙咬、锤击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方式接续火具; (四)严禁装药时使用金属器具,严禁非作业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超量装药; (五)严格掌握引爆的点火时间和顺序; (六)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哑炮,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哑炮并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 (七)作业后,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弃炸药、火具。 第三百二十条 组织实施土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 (二)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 (三)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 第三百二十一条 实施高处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软底鞋,将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遇雷雨、大雾或者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