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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 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 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第十七章 营区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百零二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三百零三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