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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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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值 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二百一十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机构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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