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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五节 淹亡事故防范 第三百三十二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武装泅渡、游泳训练、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淹亡事故。 第三百三十三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组织实施武装泅渡、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海上航渡、水上输送; (三)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四)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五)组织实施徒涉江河; (六)炎热季节私自游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组织武装泅渡、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状况,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泅渡训练负荷不得过重,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三百三十五条 组织海上航渡和水上输送,应当周密制定输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气象和海况,向被输送部队介绍舰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舰艇乘载标准和配重要求乘载人员、装备和物资,并保持均衡平稳,严禁超载。 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部(分)队登离舰艇、换乘和装卸物资,防止人员拥挤。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