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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 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 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 礼 服 第九十一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