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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第二百一十六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百二十一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二章 警 卫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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