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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驻岛屿边海防部队人员,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只输送官兵;军用舰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 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了解作业海域(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七条 组织潜艇逃生训练,应当进行艇员抗氧敏感试验和生理心理素质测试,严格检查防护器材,按照强弱搭配的原则合理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按照浮标指示进行减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工具,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三百三十九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百四十一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三百四十二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三百四十三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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