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军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15
【法规编号】 48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接上页]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