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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第八节 点 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旅(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旅(团)首长领导下,由旅(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 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