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百零五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百零六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 第三百零七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三百零八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三百零九条部(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百一十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三百一十一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