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健康档案与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信息多渠道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的信息资源(文件记录)。电子健康档案,也称为电子健康记录,即电子化的健康档案,是关于医疗保健对象健康状况的信息资源库,该信息资源库以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能够安全的存储和传输,各级授权用户均可访问。
  
  病历与电子病历。病历是医疗机构在特定时间,对门诊、住院患者临床诊断治疗过程的系统、规范记录。健康档案与病历有区别,但更有联系。病历是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档案对病历的信息需求,并非病历的全部,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和抽象性。电子病历,即电子化的病历,是记录医疗诊治对象健康状况及相关医疗服务活动记录的信息资源库,该信息资源库以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能够安全的存储和传输,医院内授权用户可对其进行访问。
  
  区域。具有独立财政支撑,具有完整的医疗卫生体系的行政区划地区。一般说来,区域至少是区、县,也可以是 更大的地市、直辖市,甚至全国、全球。独立财政支撑指的是独立的税收和财政预算。这里的区域概念主要指行政区划中的地区(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及直辖市的区)。
  
  街道和乡镇不是本文所谓的区域,原因是街道不具备独立的财政体系,乡镇虽有独立的财政体系,但是不具有完整的疾控、卫监、妇幼等公共卫生机构,
  
  基本业务信息系统。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立之前,医疗卫生机构已经有大量正在运行和使用的与健康档案信息相关的卫生业务信息系统,这些系统称为基本业务信息系统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典型的基本业务系统包括医院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基本业务信息系统处于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的状态,亟待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基本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连接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是不同系统间进行信息整合的基础和载体。从业务角度看,平台可支撑多种业务,而非仅服务于特定应用层面。
  
  互联互通性。指一个系统或应用软件能够正确使用其他系统或应用软件产生的数据的能力。即系统之间能够传输数据,并且这些数据能够被准确地理解。一般将互联互通性分为功能(语法)互联互通性和语义互联互通性。功能(语法)互联互通性是指两个或多个系统之间通过设定功能和定义报文结构进行信息交换的能力。语义互联互通性是指两个或多个系统共享的信息能够按原有定义被理解的能力。语义互联互通性是信息共享的前提条件,涉及数据的整合、概念、术语、域模型和数据模型以及信息(数据)框架的一致性问题,确定信息的结构和内容。
  
  在本指南中,互联互通性包括两个方面:1)描述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称为健康档案互联互通性;2)描述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内部各构件之间的协作行为,称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性。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区域内健康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为基础,能够自动产生、分发、推送工作任务清单,为区域内各类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提供支撑的卫生信息平台。平台主要以服务居民为中心,兼顾卫生管理和辅助决策的需要。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在下文中简称为本平台。
  
  患者、居民和个人。本指南中患者、居民和个人具有相同的意义,指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指南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第三节 编制目的

  
  新医改方案提出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为此迫切需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划各地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以保证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提高系统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系统建设的风险。
  
  本指南为推进区域健康档案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出了架构框架和共同的定义,为国内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战略性参考文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