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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连续的健康信息:按照标准,收集整理各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建立居民贯穿整个生命周期健康档案,群众可以查询自己的健康资料,或使用全区域统一的标识在各医疗机构中进行就诊,享受便捷的、全方位的疾病诊治、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保健等健康服务。从而进行自我医疗管理、制定自我疾病防范及维护自己的健康档案信息。
  
  全程的健康管理:各医疗机构可运用卫生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主动的、人性化的健康服务,一方面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科学的健康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将有助于增强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极大地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一)医院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提供更合适的治疗方案,希望获得更多的病人健康信息,包括:
  
  医生可以调阅到当前患者的历次诊疗信息,及当前患者相关家属的健康信息,能够查询个人健康档案与患者在其他医院的就诊资料。
  
  医生在为患者诊治时可以获得治疗安全警示、药物过敏警示、重复检验/检查提示,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发生、降低重复检查费用。
  
  在进行远程会诊时,所有专家都可以调阅到当前患者的检查报告、医学影像。全市范围内病人检验单,检查报告的共享和互认。
  
  此外,医院希望减少信息重复录入的工作量,可从电子病历中自动获取并提交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业务单位或部门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提供更优质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康复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全科医生在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时可以调阅到管辖居民的所有诊疗信息(急诊、门诊、住院、健康等信息)及健康档案信息。全科医生作为社区居民的“家庭医生”,在远程医疗和会诊时可以调阅居民的所有诊疗信息及健康档案信息。可以通过查询、分析特定时间与特定范围内人群的健康或疾病状况,诊断确定社区的主要卫生问题、优先考虑的问题、危险因素,为制定社区卫生规划、合理分配利用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群健康、实施有效管理、进行科学评价提供依据。
  
  社区医生可以将公共卫生各业务条线(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需要的数据通过平台上传到公共卫生系统中,并且获得公共卫生下发的数据,完成相应社区服务,避免数据重复录入。
  
  (三)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各业务数据离散度较大,分布在医院、社区、围产保健机构,难以形成个案全面的数据管理,围产保健个案跟踪数据缺乏,保健与临床信息无法统一。妇幼保健院希望得到更丰富的信息,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妇幼保健服务。妇幼各业务工作量大,需建立与其他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横向网络体系,完成妇幼保健信息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实现妇幼保健业务与医疗业务,做到数据一处录入,多处利用,实现妇幼保健行政管理业务的全面整合。如下图所示:
  
  图2-1  跨部门、跨系统的妇幼保健服务关系图(略)
  
  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
  
  (一)疾病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希望实时从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获取疾病个案信息,智能分析出区域群体疫情信息,与医疗机构联网完善传染病的上报流程和模式,提高上报效率和质量,实现传染病、慢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报告。
  
  方便、实时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和方案发布服务,让整个区域所有卫生机构紧密结合在一起,将该体系纳入全区域应急联动体系和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业务联动,共同构筑区域人民疾病预防的健康大堤。
  
  (二)卫生监督机构
  
  希望建立起管理对象档案,通过管理对象档案实现不同机构,不同业务业间的信息共享,通过管理对象档案和居民健康档案和关联,实现将个人的健康管理和人群管理统一起来。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力度,杜绝人工管理的弊端,实现卫生监督的实时、动态的高效管理,覆盖到全市各卫生监督所,医院,娱乐场所,食品加工,餐饮,公共卫生,学校等,形成集卫生监督信息收集、加工、存储、检索、分析、研究、传输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建立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规范和信息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网络化信息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审批,监督信息公布查询等信息化应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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