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002年,澳大利亚国家电子健康档案工作组推出了一套电子健康档案系统mediconnect,该系统的预计完成时间为十年,现在已经进入了第四年。根据澳大利亚专家测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投入后每年可创造超过50亿澳元收益,其中约23.1亿澳元(21亿加元)是避免药物不良事件(ade)所节约的费用。
  
  2000年9月,加拿大成立了名为infoway的机构以推动国家以及区域卫生信息网的建设。2002年开始,infoway宣布计划投资数亿美元促进医疗机构及其他终端用户对信息技术的接受,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药品信息系统、实验室信息系统、系统影像系统、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远程医疗系统;建立用户、医疗服务机构的统一识别系统以及基础架构和标准的研究,并计划在2009年为50%的加拿大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2020年覆盖到全部人口。
  
  2004年8月,法国通过一项针对国家医疗计划重组的新法律。这项法律确定要建立个人医疗档案,且该医疗档案由患者所有(患者同意方能使用),其目标是为患者提供持续的医疗服务,其经济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医疗成本(比如取消多余的辅助性检查)。
  
  通过卫生信息共享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降低医疗成本、以及降低医疗风险的作用已经得到充分验证,并被公认是未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开展国家级及地方级的区域卫生信息共享的核心内容是居民健康档案。
  
  区域卫生信息化和电子健康档案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各国的各种探讨和建设实践,为我国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局,从医院向其他各个业务领域不断渗透的过程,卫生信息化逐渐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目前整体上处于第二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第三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1世纪前的计算机技术应用阶段,如医院财务管理、收费管理、药品管理等,将传统业务管理模式计算机化,实现计算机技术在医疗卫生系统的广泛应用;第二个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阶段,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信息系统建设。sars危机以后,卫生部在几年时间内,完成了覆盖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的网络直报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同时在线报告信息,极大地提高了传染病疫情等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了国家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极大地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危机处置能力。在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临床信息系统建设,如逐步推广his、pacs、ris、lis等临床信息系统。
  
  前两个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其他行业相比,总体水平还很落后。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中,明确提出了区域卫生信息化的工作目标:“围绕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目标选择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以地(市)县(区)范围为单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和研究工作,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化示范区。区域化卫生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医保互通、社区服务、双向转诊、居民健康档案、远程医疗、网络健康教育与咨询,实现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化应用系统。至2006年,拟建立5-8个区域卫生信息化示范区,实现区域内各卫生系统信息网上交换、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集中存储与管理,资源共享的卫生信息化区域,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本地卫生业务发展的需要,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如,上海市闵行区、广州番禺区和福建厦门市都开展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部分实现了区域居民健康档案在医院、社区之间的共享以及基于健康档案的“电子双向转诊服务”。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速度目前还落后于其他行业。第一,卫生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复杂。仅以医院的收费系统为例,就涉及到几千个专业的检查项目、几十万个药品名称,其复杂程度远远大于银行的存取款系统;第二,卫生信息系统涉及纷繁复杂的规范以及标准,仅各种医学术语就多达200多万条。而且诸多标准仍在不断研究发展之中,全球卫生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均在规范与标准方面遭遇巨大阻力;第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涉及不同的运行机构、管理部门以及业务类别,但是传统的卫生管理体制导致部门垂直管理,各部门间相对独立,缺少联系,因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众多垂直封闭的信息系统,大大减缓了卫生行业的信息共享进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