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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10)肌病(全身重症肌无力、中毒性或原因不明性肌病):g70.001重症肌无力,g72.201中毒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m33.2,m60.0*,m60.9*。

  (12)肉毒中毒:a05.101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g82.205截瘫,g82.501四肢不全瘫,g82.502四肢瘫,g83.101下肢单瘫,g83.201上肢单瘫,g83.803完全性瘫痪,g83.901痉挛性瘫痪,g83.902瘫痪。

  (14)短暂性肢体麻痹:r29.801短暂性肢体麻痹。

  

  附件2:

  
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精神病医院改革,完善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专科护理管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患者安全、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以精神科急危状况处置为主的临床路径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促使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在借鉴《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框架的基础上,调整并增加了具有精神病医院特点的内容。

  本标准共7章62节,设置332条评价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 至第六章共59节316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七章 共3节16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的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精神病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第一章 坚持医院公益性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规模适宜。

  (二)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精神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并能接受外辖区转入患者服务。

  (三)重点临床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区、市)前列。能承担本省(区、市)精神专科临床质量控制任务。

  (四)医技科室设置及开展项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满足医院业务需要;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区、市)精神专科医院前列。

  (五)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教学培训相关设施设备、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满足国家或本省(区、市)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业务指导工作需要。

  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

  (一)坚持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按照规范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做到制度、师资与经费落实,做好培训基地建设。

  (三)将推进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

  (四)根据本省(区、市)精神卫生需求和专业发展特点,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提供持续的随访服务。

  (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

  三、承担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以及政府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

  (一)将对口支援下级精神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受援机构)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社区、农村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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