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完善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

  (二)设立输血科,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四)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五)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订、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六)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二十一、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有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二)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三)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五)有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活动。

  (六)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七)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够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八)根据不同传染病传播途径特点,按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收治患者,隔离病室应有隔离标志。

  (九)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要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将医院感染情况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二十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学影像(普通放射、ct、mri、超声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传染病建筑设计规定》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二)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提供规范服务,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三)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四)有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五)科主任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与质量安全指标,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规定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有记录。

  二十三、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病理科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二)从事病理诊断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资质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诊断与制片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三)有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程序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符合规定。

  (四)及时提供规范的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五)临床病理医师能解读临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提供支持服务。支持下级医院解决病理诊断问题。

  (六)科主任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与质量安全指标,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规定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有记录。

  二十四、临床营养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营养科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由有资质的人员从事临床营养工作,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有“住院患者的各类膳食的适应证和膳食应用原则”,为住院患者提供适合其治疗需要的膳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